2024-10-01 01:38
时代在发展,司法要前行,宣传要引领。融媒体时代,如何让“有意义”的内容“有意思”,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“入耳”“入心”?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,4月22日起,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“普法漫谈”专栏,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、动漫等新媒体作品,深挖法院富矿,凝聚创新合力,让法律知识易理解、可感知,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。草木蔓发,春山可望,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,通过一个个“深”“活”兼具的普法作品,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。来稿请注明姓名、单位、联系方式,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。
办理出国旅游、探亲等签证时,旅游保险是常见的所需材料之一。小钱准备出国旅行,遂通过某电商平台上的入驻“代理商”购买了保险。付款后,“代理商”索要了小钱的相关信息,后向其发送了一份盖有某保险公司“印章”的“保单”。然而小钱在出国期间因就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,被告知该份“保单”系使用图片处理技术伪造的。最终,小钱遭受重大损失。
此类保险保期仅为出国期间,出险概率低,这就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。消费者切勿贪图便宜,购买低价“保险”,否则可能上当受骗,既损失了财产,又泄露了个人信息。非通过官方渠道购买保险的,应在购买后及时登录官网查询或拨打客服电话,核实保险单号和投保信息真伪。购买保险时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、支付凭证、保单等证据,便于维权。
随着《黑神话:悟空》爆火,小唐精心设计了行程,踏上了“古建探秘”游的旅途。然而小唐在某石窟游览时,发现有其他游客正欲用木棍在壁画下方刻字,便立即上前制止。而后,小唐又前往博物馆游览,发现有参观者手持带有闪光灯的相机欲对某文物进行拍摄,而文物旁的标识牌赫然提示“禁止闪光灯”,就马上对其进行了劝阻。
游览结束后,小唐发现景点外围有商贩以“捡漏价格”向游客兜售“文物”,遂提醒同行人员和其他游客,文物不可随意销售购买,谨防上当受骗。
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的保护关乎自然之美的延续,历史文化的传承,每一名游客都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。游客违反提示使用闪光灯拍摄文物,刻画、踩踏文物等不文明行为,都会造成文物受到不可逆的伤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,将受到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文物是历史的瑰宝,是文化持续传承的重要载体,倒卖文物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。而一些商贩以普通文玩商品宣称“文物”向游客兜售,目的是为吸引消费者购买,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甚至欺诈,而消费者一旦离开旅游景点往往难以维权。因此,消费者购买旅游纪念品时,切莫冲动消费,还需理性对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刻划、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、名胜古迹的;(二)违反国家规定,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、挖掘等活动,危及文物安全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、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,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随着消费需求越来越多元化,主打陪伴加拍照的“陪拍”服务游模式,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。而在社交平台上,各类“陪拍”层出不穷,兼具为消费者提供旅游向导、照片摄影等多种服务功能。独自去外地旅行的小李在社交软件上联系了陪游拍照的“陪拍师”小周。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了时间、价格、陪游范围等服务内容。然而旅途结束后,小周反馈的照片却不尽人意,为此,双方发生了争执。
“陪拍”服务往往包含陪玩、向导、摄影等多种服务内容,且相较于传统导游服务,更能为消费者提供陪伴的情绪价值和摄影的专业服务,更突出社交性与互动性。但是,付费的“陪拍”服务在法律上仍属于服务合同关系,因此消费者向“陪拍师”咨询洽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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