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-05-28 22:01
一、为切实维护旅游秩序和游客合法权益,保障公共安全及个人人身安全,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景区商品,欺诈、哄骗游客;严禁在景区内部及出入口通行道路沿途私自摆摊设点无照经营;严禁欺行霸市、虚假广告、价格欺诈、非法经营、强迫消费以及其它损害旅游形象的行为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等法规法规规定,对在景区周边、景区内部非法兜售商品、私自摆摊、虚假广告、价格欺诈、欺客宰客、强迫消费等行为,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,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。
三、由县公安局、县市场监管局、县综合执法局、临沂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管理中心、县文旅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旅游秩序联合执法工作组,对重点路段和区域进行联合执法、综合整治。对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县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各乡镇(街道)、沂水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做好景区内部及周边非法兜售商品、欺诈游客、私自摆摊设点、无照经营、欺行霸市、强迫消费、虚假广告行为者的说服教育工作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。
五、相关人员要切实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,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,对顶风人员将在县电视台、《沂水发布》等媒体上实名曝光;对员、村两委成员及直系亲属涉嫌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,一经查实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,并取消有关村庄的文明、党建等评先树优资格。
六、欢迎社会各界监督,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,如发现景区及周边有上述行为的,请及时联系县旅游秩序联合执法工作组办公室,联系电线。沂水县公安局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沂水县综合执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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